为打造树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发挥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智能工厂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智能车间认定办法》、详见附件2),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智能工厂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
(三)申报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
(四)申报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业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详见附件“行业分类说明”)。企业所在行业类别以相关部门审核为准。
(五)智能工厂建设资金投入期限。智能工厂主体须在2022年7月31日(含)前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投入核算的合同签订日期、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日期必须在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含)内。
(六)在建设期限内,申报企业在硬件装备和软件系统累计投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税),其中未获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资助的投入不低于累计总投入25%。软件系统投入资金占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七)在同等条件下,曾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项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项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等优先支持。
(八)智能工厂建设标准要素请参照《智能工厂认定办法》第六条“智能工厂建设标准要素”。
二、智能车间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
(三)申报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
(四)智能车间项目建设期限。申报项目须在2020年1月1日后实施,且在2022年7月31日(含)前已完工。项目投入核算的合同签订日期、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日期必须在建设期限内。
(五)在建设期限内,申报项目的硬件装备和软件系统实际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不含税)。软件系统投入资金占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智能车间建设标准要素请参照《智能车间认定办法》第六条“智能车间建设标准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