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进入 2020 年 1 月份以来,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正在影响着我们方方面面。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已经开始感觉到危机,有调查显示,34% 的企业现金流可以维持 1 个月,33.1%的企业可以维持 2 个月,17.9%的企业可
以维持 3 个月。假如疫情防疫进入持久战,对于大量中小企业来说,将会是灭顶之灾。
总的来说,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主要有现金流撑不住,企业复工难、员工短期到位不足、订单难于准时交付、场租成本高等。为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国家、省、市各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助企”政策。
为帮助企业及时准确的用好各项政策,平稳度过此次难关,我们科兜网特将各级政府出台的涉及企业的各项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汇编,并联合东莞市各大行业协会和园区及时免费推送到企业手中,帮助企业用好政策,从而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说明:本汇编政策仅供企业参考使用,具体政策执行以政府部门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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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策
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附官方解读)
政策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7 日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稳岗补贴。
◎政策解读: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
﹝2015﹞54 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 号)的规定,对于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上年度东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按照 2019 年度东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1.2%测算,全市将有超过 19 万家企业享受该项政策,返还资金预计超过 1.68 亿元,惠及企业职
工超过 121 万人。
◇ 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吴柱基, 22203620。
二、对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国家及省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
28 号)的规定,对于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
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19 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 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 号)的规定,对已按规定认定为参保困难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我市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时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
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 的标准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具体认定办法及返还标准待国家及省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确定。
◇ 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吴柱基, 22203620。
三、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 万元的专项支持。
◎政策解读:为进一步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保障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稳工复产,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我市拟从推荐就业和提供服务平台两个方面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补贴补助:①推荐就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成功介绍就业人员的,
给予推荐就业补贴;企业成功推荐超过一定数额用工人员的,额外再给予一次性补贴。②提供平台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线上招聘开通专区,为企业免费提供线上招聘平台和远程面试服务的,给予平台补助。每个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享受两项补贴补助的累计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近期出台相关操作细则。
◇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郑春泽,22836692。
四、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尽快安排企业复工复产,由市镇两级优化核验报备流程,协助调度防疫物资,优先支持订单充足且防控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的重点企业、倍增计划企业。
◎政策解读:按照省有关要求,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①对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的企业实行备案制,符合省提前复工类别的五类企业,向镇街(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提交备案,镇街(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复工。②对 2 月 10 日后复工的企业实行承诺制,企业落实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做到“四个到位”,即防控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并向所在镇街(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提交《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明确企业法律责任后方可有序复工复产,镇街(园区)组织对复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查。
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市各有关部门将提供相应服务支持:①在全面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对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 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优先安排复工。②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未停工的企业,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积极协助解决防
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③分类指导企业把握复工节奏,引导各类企业根据人员摸排情况、生产订单情况,分岗位、分车间、分省份、分时段把务工人员群体合理分成若干小组, 按轻重缓急有序组织返莞返岗。④注重全面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需求,及时收集企业反馈各类问题,特别是对重点企业、关键环节企业、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全力以赴做好各方面服务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安全复工复产。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积极帮助重点企业协调解决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问题;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企业复工卫生防疫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广网上招聘,截至目前已组织 18 场网上集中招聘会,发布 910 家企业 5369 个工种的
62430 个岗位需求信息,帮助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 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汪建锋, 22203620。
五、对重点企业派驻科技特派员和用工服务专员,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
◎政策解读:①对重点企业安排就业服务专员,重点跟进疫情防控必需企业用工需求,全力保障重点企业高效复工复产。截至 2 月 7 日,跟踪服务有用工需求
的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必需品生产相关企业 24 家,已帮助 17 家解决用工
需求 366 人,其中技术工 65 人、普工 301 人。②向重点企业派驻技术指导人
员,目前,市技师学院已组织 36 名专业技术教师赴东城、万江、长安、黄江、
塘厦、常平、大朗、寮步、石排等 9 镇街的口罩生产设备企业,帮助企业组装生产设备、优化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后续还将在做足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赴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支持或进行生产协助等方面的支援。③为重点企业提供用工对接服
务,创新招聘形式,暂停全市各类现场招聘活动,开通公益性的“春风行动”线上招聘会平台,主动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大力服务招聘、求职线上对接。2020 年上半年计划通过网上集中招聘活动,在线发布不少于 15 万个岗位需求信息。
◇ 联系方式:市科学技术局基础研究与社会发展科技科,朱丹,2283134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袁世英,22019226。
六、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政策解读:①社保方面,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②住房公积金方面,疫情防控期间,缴存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按时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办理延期汇缴。相关汇缴业务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延期汇缴完成后,视同正常缴存。
◇ 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保险关系科,王佩瑶, 22332392;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潘康涛,22830173;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科,敖晓丽,22336063。
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的物业,以及镇(街、园区)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对承租企业免收 2 个月租金;协调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企业减半征
收 2 个月租金。对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初创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给予优先扶持。
◎政策解读: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方面,出租物业减免范围暂定为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企业、商户,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补充签订租金减免协议,即对其所承租物业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减免两个月的租金; 如在此期间已交租金的,可顺延减免。此类预计可惠及 280 间企业、578 户商户,可减免租金超过 3900 万元。②市属国有企业方面,预计免租可惠及企业租
户 516 户,可减免租金约 4900 万元。③村(社区)集体方面,将动员协调村(社
区)集体对承租企业减半征收 2 个月租金,按照 2019 年收入情况测算,预计可
为承租企业减免约 14.4 亿元租金。
为进一步突出创新驱动的政策导向,对于市镇统租后分租转租给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投建低成本产业空间及其配套设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平台、众创空间等),给予优先扶持:①对于市直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自有物业、镇街(园区)有关单位及所属企业的自有物业租给低成本产业空间承租运营企业的,直接按政策执行,给予两个月免租。②对于镇街(园区)有关单位包括通过所属企业统租村(社区)集体物业后转租给低成本产业空间承租运营企业的,同样参照执行,即在村(社区)集体就相关物业对镇街(园区)有关单位包括所属企业减半收取 2 个月租金的基础上,镇街(园区)通过有关单位或所属
企业再给予低成本空间承租运营企业 1 个月免租或 2 个月租金减半的扶持,可
以是 4 个月半租优惠,也可以是 2 个月免租优惠。鉴于有部分低成本空间尚未
满租,为鼓励已入驻的企业逆势扩张业务、增加租用面积,尤其是鼓励种子期的项目逆势加快创业、进驻享受孵化,将由相关低成本空间的承租运营商将镇街(园区)所减的租金按其出租面积平摊,已进驻商户按所租面积摊算所得减租份额, 新扩租和未进驻商户在今后扩租或进驻时按面积摊算应享受的减租优惠。
◇ 联系方式:市国资委规划发展科,利绍聪,22223029;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王锐,22831091;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欧达强,22830823; 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科,韩晓燕,22831478。
八、引入举报机制,对截留让利的“二手房东”加大打击力度,缩短租期、取消租约,并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3 年内不得参与市、镇(街、园区) 和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转租。
◎政策解读:市农业农村局将于近期印发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减租措施的通知, 指导村组集体督促所属物业的“二手房东”落实同步减租让利,同时建立举报机制,明确对截留让利的“二手房东”列入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风险警示名单,3 年内不得参与厂房招租交易,确保减租措施惠及实体经济。
◇ 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欧达强,22830823。
九、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解读:①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方面: 对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
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②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方面: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相关行业纳税人,可凭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点扶持相应文件,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联系方式:市税务局法制科,余志强,22887528。
十、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政策解读: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 联系方式:市税务局法制科,余志强,22887528。
十一、对相关企业发生的用于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解读: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等证明文件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联系方式:市税务局法制科,余志强,22887528。
十二、落实国家关于向旅行社暂退 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
◎政策解读: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我市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现有缴纳数额的 80%。接受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在 2022 年 2 月 5 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内。
◇ 联系方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科,陈文斯,22837100。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政策解读:①供电方面。疫情防控期间,对居民用户、防疫重点用户实施欠费不停电,针对全市用户 2 月及往期发行的所有电费,在 3 月 1 日前均不计算违约金。②供水方面。疫情防控期间,对居民用户、防疫重点用户实施欠费不停水, 且未缴水费不计收违约金。
◇ 联系方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市场营销部,骆华,23283852; 东莞市东江水务公司运营管理部,刁俊峰,22628707。
十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首付款按不低于 50%执行,累计付款不超过 3 次。
◎政策解读:该项政策将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 6%—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 2%—3%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镇街招投标所免费向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采购文件, 不收取采购文件任何成本费用。鼓励社会代理机构参照执行。四是在履约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支付进度,分期付款的最多不得超过 3 期,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 50%,由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对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予以明确。
◇ 联系方式: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郑玉霞,22831131。
十五、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0 万元。
◎政策解读: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含进出口集货中心),满足以下条件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 100 万元:①单个中心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② 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③为我市 10 家及以上企业提供境外 O2O 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④年发货量在 10 万票及以上或进出仓货值达 5000 万美元以上。
◇ 联系方式: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叶建辉,22817951。
十六、对在省外设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政策解读:在东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及机构,在境内省外或境外设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可申请财政资助。具体申领对象和支持标准如下:
(一)申领对象:①经市商务局 2018 年以后核准(委托)设立,与市商务局签
署合作协议;②在广东省以外设立实际展销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展销中心;
③境外设立的展销平台必须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并且与超过 50 家本地注册的东莞外贸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为我市企业提供投资意向、市场热点、贸易发展动态搜集,向境外客商展示东莞产品等服务,境外展销中心展示超过 50 家东莞企业的产品。
(二)支持标准:①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 50 元/月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②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给予 50%的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资助 1000 元,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③每个项目累计支持不超
过 3 年。
◇ 联系方式: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李健文,22817510、23192971(境内省外业务);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罗志稳,21668396(境外业务)。
十七、对参加符合条件展会的给予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 50%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 10 万元。
◎政策解读: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范围内并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
/角位)、特装布展费的 50%予以支持(境内省外展该项最高支持每平方米 1000
元、境外展该项最高支持每平方米 2000 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
不超过 10 万元。《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可通过市商务局官网、“东莞商务局”微信公众号查询,或径到市商务局领取纸质资料。
◇ 联系方式: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李健文,22817510、23192971(境内展业务);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陈志彬,22806513、22995396(境外展业务)。
十八、放宽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门槛,将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费资助从20%上调至最高 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100 万元。
◎政策解读:根据《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投保一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 50%给予支持,对向“一带一路”、美国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企业实缴保险费增加 20%
的资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100 万元。
案例:东莞某企业为了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有效抢抓订单,在信用保险的支持下与新兴市场买家开展合作,并购买了 300 万元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按照 50%
且不高于 100 万元的额度给予资助,该企业每年可获得资助 100 万元。
◇ 联系方式: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陈志彬,22806513、22995396。
十九、为疫情防控产品相关企业开辟资质审批的“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即来即办、上门代办。
◎政策解读:该政策主要针对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 以及医用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控急需用器械的生产企业,包括新设上述企业,及原民用、工业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生产企业转产医用,以及原出口型生产企业转产内销。为便利企业取得疫情防控急需器械生产备案,将从以下几方面对企业进行指导:①现场指导,根据摸查情况及企业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提前介入, 及时对企业生产环境、设备条件、内部管理等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帮助企业快速进入试产阶段,生产样品。②检测指导,指导企业将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协调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进行加急检测。③指导备案,登记机关与企业建立“一对一”联系,专人协助企业准备防控急需器械生产备案的申请材料。④办理备案, 提供线上审查服务,企业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生产备案凭证。⑤上门办理,对有需要的企业,线上审查电子文档后,上门收取纸质件和送达备案凭证。
⑥质量监督,为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抽检等方式加强证后监管,对于产品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或召回相关产品。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取得疫情防控急需器械生产备案需时将从原来 6 个月甚至更
长时间压缩至 1—2 天,全力支持企业开工、转产,有效保障医用口罩等防控急需器械的供应。
◇ 联系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苏琬琳,22835759。
二十、市与镇(街、园区)联动,整合设立不少于 5000 万元消费促进专项资金, 加强组织协同与系统策划,结合“五一”、端午等重要节庆及电商促销节点,联合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体育、旅游、会展、物流运输和房地产等行业,集成多方资源和力量,运用交叉销售、异业联盟等方式,加大力度常态化开展“乐
购东莞”等促消费活动,实施丰富多元、更具活力的消费促进。
◎政策解读:市与镇(街、园区)联动整合设立的不少于 5000 万元消费促进专项资金,将根据“乐购东莞”的活动策划方案,主要用于发放消费券、促销奖励, 以及鼓励开展交叉销售、异业联盟和组织大规模的促销活动。
其中,对于市本级部分资金,其申请标准包括:①申请对象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②对营业面积达 3000 平方米及以上、当年营业总额达 5000 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10%及以上的社消零纳统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当年自主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少于 4 次(含) 且经市商务局备案,按照当年促消费活动总费用(含活动组织策划和咨询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广告宣传推广费等)的 5%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含),每家企业每年最多支持一次。③对当年根据实际需要用于开展支持商贸流通、促进消费专项行动,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市商务局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
◇ 联系方式:市商务局市场科,刘柏良,22997380、22817597;市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发展科,莫海燕,22830952。
二十一、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用好用足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政策解读:1 月 31 日,人民银行联合多部委设立 3000 亿元专项再贷款,通过
向 9 家主要的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提供低成本政策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专项再贷款针对支持防控疫情发放,待疫情结束后即停止发放,专项再贷款期限一年,存量专项再贷款自然到期后收回。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 减100 基点(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 为4.15%)。
此外,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由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国家、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的 2020 年新增贷款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予以贴息,由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待上级汇总审核后拨付。
综合上述两项优惠,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其利率将不高于 3.15%, 贴息后实际所负担的融资成本不高于 1.6%。
◇ 联系方式: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刘朝利,22111372; 市财政局外经金融科,黄德成,22831161。
二十二、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含村镇银行)为受疫情影响的优质企业预留200 亿元信贷额度,并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综合贷款利率较去年同期融资成本下浮 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增长 10%以上。
◎政策解读: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具有决策效率高、执行半径短、审批速度快等灵活性优势。疫情防控期间,东莞银行、东莞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充分发挥低利率融资的头雁作用,预留 200 亿元信贷额度, 且综合贷款利率较去年同期融资成本下浮 10%,为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注入强心针。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贷款投放规模还将增长 10%以上。
◇ 联系方式:市金融工作局金融发展科,曾远球,22831582;东莞银行公司业务部,曾翼,22117680;东莞农商银行公司业务部,叶绮云,22866516。
二十三、用好政策性银行向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供的 20 亿元转贷款资金,专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
◎政策解读:此前,多家政策性银行已与东莞银行、东莞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签署框架合作协议,将以转贷款形式向东莞银行、东莞农商行提供 20 亿元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为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疫情工作,我市将把这 20 亿元转贷款资金用于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把政策性银行的低成本资金优势与地方法人银行服务面广的经营优势结合起来,构建起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协调配合、共同参与、优势互补的金融帮扶机制,切实为受困企业融资纾困。
◇ 联系方式:市金融工作局金融发展科,曾远球,22831582;东莞银行公司业务部,廖黎萍,22119035;东莞农商银行公司业务部,叶绮云,22866516。
二十四、鼓励在莞的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融资额度、加快审批流程,对辖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和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投放,确保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
◎政策解读:受疫情影响,市内部分重点企业和小微企业出现了暂时性的困难, 我市将从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①积极争取融资额度。鼓励在莞的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融资额度, 保障信贷资源供给,开辟业务快速审批通道,全力满足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东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超过 8 亿元。②确保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只增不减。2019 年东莞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超 400 亿元,增速达 19.18%,贷款户数增加 3.6 万户。下来,将综合采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信贷政策引导、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等措施,确保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③积极落实“两增两控”等
各项要求。“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同时,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适当压降贷款利率并减免相关费用,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指导推动银行机构采取包括增加专项信贷额度在内的多项帮扶措施,主动加强与企业对接,进一步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效率。
◇ 联系方式:东莞银保监分局大型银行监管科,邱冬梅,23031291。
二十五、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 1%,相关业务纳入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政策解读:政策性融资担保是中小企业增信的重要手段。为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我市将在两方面着手,切实减轻企业融资担保负担:一方面,要求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科创融资担保公司加快研发新型产品、提高办理效率、精简业务流程的同时,采取降低或者取消反担保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获得融资支持的可能性和效率,并将新增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下调到 1%以内
(原担保费率约 3%)。另一方面,将该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只含贷款本金,不含利息)且已经核销处理的纳入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可按《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获得每年最多 50 万的风险补偿,确保敢贷、愿贷、能贷。
◇ 联系方式:市金融工作局监管一科,陈国成,22831843。
二十六、用好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累计为本土企业提供不少于 30 亿元的转贷支持,对申请使用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利率按转贷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浮 50%计收。
◎政策解读:为解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较好、主营业务突出和稳定,但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的融资难题,我市于 2019 年设立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帮助企业转贷,单家企业单笔申请资金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1 亿元、最少不低于 200 万元,转贷利息仅根据约定使用天数按企业续贷贷款的利率标准收取,大大节约企业财务成本支出。为全力支持受困企业共克时艰,除继续对申请使用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累计提供不
少于 30 亿元的转贷支持外,还进一步提出了资金使用利率按转贷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浮 50%计收的举措,下浮后利率水平约为市场化转贷资金成本的 1/4 到 1/6。
◇ 联系方式:市金融工作局金融发展科,梁玉娥,22831549;东莞信托,王彦强,26261617。
二十七、对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采取同时受理的方式,审核时限压缩至 3 个工作日以内。
◎政策解读:企业转贷时如贷款的担保方式中涉及企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依法须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涉及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两种业务。一般情况下,需依法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再重新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由于两种业务分开受理、先后办理,所耗费的时间较长,不利于新一笔贷款的迅速发放。为强化金融支持防控疫情工作,我市提出了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采取“同时受理、并联审核”的办理方式,将原来需要企业分别办理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合并为一个登记业务,同时受理,同时办理:一方面,压缩了抵押登记的审核时间,原两个登记业务的办理承诺时限为 1+3 个工作日,
即审核时限最快要 4 个工作日,合并后进一步压缩为 3 个工作日,助力企业快速及时办理好转贷业务。另一方面,简化了办理材料提交,企业可一次性提供办理两类业务所需的申请资料,其中相同的申请资料(如抵押双方身份材料等)可避免重复提交。企业在与原贷款机构协商出具注销抵押所需材料(如贷款结清凭证)的同时,可以同步与新的贷款机构签订新的贷款和抵押合同,大大减少了原注销登记的中间环节。
◇ 联系方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产权登记科,欧阳玲,26987667。
二十八、用好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扩大风险补偿白名单范围,将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纳入白名单,试点银行如为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产生坏账,由市镇(街)财政给予风险补偿。
◎政策解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镇财政共同出资 2 亿元组成,聚焦对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补偿,促成银行机构对企业发放信用贷款。①适用企业包括:第一、第二批白名单企业以及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其中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包括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毒液、红外测温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相关药品等企业,以及为重点企业提供原材料、生产设备的产业链相关企业。② 资助方式和标准:不直接资助企业,对东莞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 5 家试点银行对白名单企业发放的一年期信用贷款产生不良时,对合作银行提供占贷款本金总额 2%的风险补偿。③申报主体和条件:不需要企业申报,申报主体为与已签订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业务发生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
◇ 联系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促进科,丘珞珈,22220117。
二十九、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响应机制,组建专门的涉企法律服务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造成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政策解读:针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 将从四方面着手,为企业提供急需的公共法律服务:①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
每天安排 2 名擅长合同纠纷和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律师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为有相关法律服务需求的当事人提供现场法律咨询。②充分利用广东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优势(https://gd.12348.gov.cn),每天安排 4 名专业律师进驻,
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广东省 12348 语言平台进行法律咨询。③指导东莞市律师协会组建成立“东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领域下设 7 个专责
小组和 18 个服务小组,为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
④指导部分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市疫情防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或志愿队,服务队或志愿队队长由各律师事务所或党组织负责人兼任。
◇ 联系方式: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彭浩强,23360008。
三十、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为受疫情影响延误境外招标重大项目或其他紧急情况的企业,专门设立“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原产地证快捷出证、商事证明书立等可取和使领馆认证加急办理,保障货物通关、企业结汇和对外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政策解读: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需遵循六大要领:①因执行政府要求工厂转产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物品等,导致原合同不能履行等,需提供政府要求转产的命令作佐证。②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企业执行政府停工、隔离、封城等措施的, 需提供相应政府通告等。③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政府通知假日延长、延期复工的,需提供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假日延长、延期复工等通知。④物流公司停工, 导致已完成货物无法按时运出,需提交该企业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物流
公司停工等相关佐证材料。⑤建设工程合同、服务合同等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 涉及公司员工个体存在被感染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证明、诊断证明等。⑥合同履行地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足以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 联系方式:市贸促会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科,陈碧芸,22118219。
三十一、加快拨付涉企专项扶持资金,3 月底前确保 3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 2020 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政策解读:2020 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了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共 30 亿元,包括: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4.26 亿元,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
项资金 3.93 亿元,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3.8 亿元,“倍增计划”专项资金 4 亿元等。目前,市有关部门已启动政策宣传、申报文件起草等前期的准备工作。待市人代会批准 2020 年预算后,市有关部门将尽快开展各项工作和落实资金拨付。
◇ 联系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务审计科,张晓健,22217981;市商务局财务审计科,苏慧敏,22817920;市科学技术局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林红菲, 22831305。
三十二、提高住房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联动审批效率,实现住房公积金、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与不动产抵押业务联动,连通不动产线上交易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互通及线上办理功能。
◎政策解读:目前,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是委托商业银行到不动产部门办理,商业
贷款已经与不动产部门实现线上联动,减免了纸质材料的提交,也节省了人力的来回奔波,零跑动可落实抵押。下来,公积金和不动产部门将强化联动,推动实现线上办理公积金抵押业务,进一步提高抵押落实的效率,保障资金安全,完善信息管理,减免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跑动次数,提高公积金贷款发放效率,加快开发企业资金回笼。
◇ 联系方式: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科,敖晓丽,2233606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产权登记科,欧阳玲,26987667。
关于鼓励用好社保优惠政策的通告
(第 2 号)
政策来源: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5 日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减轻企业负担, 保障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用工,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布当前社保优惠政策及相 关办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影响企业可延缓缴纳社保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相关社保业务可待疫情结束后补办。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 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实施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失业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 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 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稳岗支持力度,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
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
的标准确定,返还标准和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执行。
四、失业金领取资格暂时取消现场认证。仍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由社保经办机构比对参保信息,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给予认证通过,无需现场认证。
五、社保经办窗口服务实行全预约制。各级社保经办窗口开放后,不受理现场取号,采用全预约制,可通过“莞家政 务”微信公众号提前 3-7 个自然日进行预约,其他预约方式已暂停。
六、采取线上渠道自助办理业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利用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社保网上服务系统、“粤省事”“粤 商通”“东莞人社”小程序、“东莞社保”微信服务号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相关业务。业务咨询和疑难解答可拨打12345 或 12333 。
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8 日
一、增值税、消费税
(一)疫情防控物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前述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即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即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公益捐赠增值税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五)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
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
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六)医疗机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政策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七)小微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九)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十)疫情防控扣除政策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
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十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个人所得税
(十二)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政府给予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对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十五)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相关行业纳税人,可凭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点扶持相应文件,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
(十六)商品储备购销合同、财产捐赠免印花税政策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企业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六、土地增值税
(十七)房屋、土地使用权赠与免土地增值税政策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耕地占用税
(十八)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八、社会保险费
(十九)社会保险费办理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九、延期申报和缴税
(二十)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税政策
▲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关于开展 2020 年口罩设备售后奖补申报的通知
政策来源: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7 日
各镇(街)工业信息科技局,松山湖产业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原材料、零部件价格及人工上涨,加快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加大全市装备企业在口罩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力度,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现组织开展 2020 年口罩设备售后奖补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口罩设备,包括全自动平面口罩机和全自动折叠口罩机等口罩设备。
二、资助标准
(一)企业生产销售的全自动平面口罩机每套资助 5 万元,全自动折叠口罩机每
套资助 8 万元。
(二)其他口罩设备按收款金额的 5%给予资助。
(三)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产品需在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期间销售,且已收到 50%以上设备款。
(三)全自动平面口罩机需每套售价(含税)10 万元以上,全自动折叠口罩机需每套售价(含税)16 万元以上,其他口罩设备每套售价(含税)5 万元以上, 不包括出口设备。
(四)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 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 号)相关限制性条款。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请截止时间到 2020 年 5 月 20 日,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申报指南(见附件)要求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科。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建荣
联系电话:22328770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 68 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市工信局产业发展科
南城街道关于支持企业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南防控新疫办[2020]6 号)
政策来源:南城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8 日
一、街道属资产物业。对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承租企业实行复工期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优惠政策。
二、社区集体资产物业。建议对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承租企业实行减半收取 2 个月租金优惠政策。
三、以上优惠政策出租方为街道或社区集体物业。街道内民营企业、个体出租物业及其他权属物业,倡议参照街道属资产物业租金减免政策,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商定减免优惠。请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四、该优惠政策须直接落实到承租经营方。五、该减免措施从 2020 年 2 月执行。
六、上级有新的政策措施,按上级政策执行。
中堂镇生产性工业企业湖北籍员工补贴实施细则
政策来源:中堂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8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进一步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及时组织做好防护工作,根据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的部署,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工作目标
紧盯“处置得好、防范得住”的目标,认真落实专项工作指示精神,确保疫情防控到位, 落实中堂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稳定节前已回湖北员工情绪,确保企业为未回莞的湖北籍员工保留岗位,工资照发,同时减轻企业支付该部分员工工资的负担。
申请补贴企业条件
本方案的补助对象必须是在中堂镇注册和依法纳税,注册时间在 2019 年 12 月前,且是合法生产性工业企业,营业执照在 2019 年 12 月前最后一次变更中必须包含生产等内容的企业。
补贴标准
按照湖北籍员工每人每天 100 元标准进行补助, 该员工必须为企业2020 年春节假期前(即 2020 年 1 月 24 日前)已离莞且在 3 月 1 日前未回莞,且于 2020 年 1 月 24 日前在所在企业参保。
补贴范围
2020 年 2 月 3 日到 2 月 29 日(含周六日)共 27 日。企业未回莞的湖北籍员工如在 2020 年 2 月 3 日到 2 月 29 日期间回莞的,企业一律不能申请补助。
补贴资格申请及确定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将《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及下列材料报镇工信科局: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承诺书;(三)员工社保缴纳清单(加盖人社分局公章);(四)员工工资发放凭证(加盖公章);(五)员工回乡返莞证明(车票等)。
补贴资金拨付
由村(社区)进行初步筛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交镇工信科局审核后上报镇政府, 由镇财政统一安排从“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资金中拨付给企业。
信息发布
有关申请表格将通过政府官网、中堂广电、中堂工业企业微信群和 Q 群等渠道发布。符合本方案补助条件的企业,需主动需主动按期向受理申请部门提交
申请资料提交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信息。
其它要求
企业需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及时办理、协调、报备相关事项。对以欺诈、蒙骗等非法手段获得资助,或在申请过程中被查出弄虚作假的,无正当理由的,镇政府有权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相关金额,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致茶山镇广大企业的告知书
政策来源:茶山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6 日
各企业用人单位:
为坚决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输入途径,避免因人员跨省流动造成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及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加强疫情重点地区务工人员返莞的工作措施告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复工时间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
二、各企业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要求目前仍在湖北的员工延迟返莞时间(2020 年 3 月 10 日或国家解除疫情防控后),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并按照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节后复工用工指引(试行)》有关规定发放相关费用。
三、为帮助企业共度时艰,对延迟返莞的湖北籍员工,镇政府将给予企业 1000 元/人的一次性补助。若目前仍在湖北的企业员工提前返莞,镇政府将取消补助, 人员隔离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四、各企业用人单位要各自设置隔离场所,做到“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
五、对 14 天内有湖北旅行史或居住史的已来莞员工,各企业要实行登记造册,
并在镇政府的指导下做好防控和诊疗工作:
(一)对 1 月 23 日从武汉进入茶山的所有人员,需集中隔离 14 天。
(二)对 1 月 23 日从湖北省(除武汉)其它城市进入茶山的所有人员,如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佩戴口罩,及时到茶山医院发热门诊就医; 如无不适的,需自行实行居家隔离 14 天,过程中如果有疑问可咨询茶山医院或疾控中心。
具体工作联系电话:
镇卫健局 |
86641626 |
茶山医院发热门诊 |
81373318 |
急诊科前台 |
86486126 |
镇疾控中心 |
82210996 |
镇工信局 |
86640591 |
镇商务局 |
86641663 |
关于延迟回石碣的湖北籍务工人员发放补助的工作指引
政策来源:石碣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5 日
一、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复工时间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
二、为加强对湖北籍务工人员的关爱,鼓励他们减少流动聚集,适当延迟上班时间。补助标准是 2 月 10 日至 19 日共十天,按照每人每天 50 元的标准,每人
发放 500 元补助。发放范围限 2020 年 2 月 20 日以后回石碣的湖北籍务工人员
(不包括提前回石碣或中途折返)。
石碣镇关于支持企业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有关措施
政策来源:石碣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9 日
一、减免租金优惠政策。就镇属资产物业,对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承租企业,实行复工期免收 2 个月租金;就村(社区)集体资产物业,要求对配合政
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承租企业实行减半征收 2 个月租金;以上优惠政策出租方
为镇或村(社区)集体物业。该减免措施从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二、务工人员补助政策。为加强对湖北籍务工人员的关爱,适当延迟上班时间, 现对延迟回石碣的湖北籍务工人员实行补助。对 2020 年 2 月 29 日 24 时以后回石碣的湖北籍务工人员发放补助(不包括提前回石碣或中途折返)。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50 元,从 2 月 10 日至 2 月 29 日共二十天,每人共发放 1000 元补助,一次性发放。
广东省政策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政策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6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
(一)加强防疫指引。
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
(二)落实复工条件。
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
(三)统筹做好防护。
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四)拓宽招工渠道。
加强省内外劳务帮扶协作,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五)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七)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 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 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
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十)加大技改资金支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
(十一)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 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 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二)加强金融纾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通中小企业疫情应对金融服务
专区和“绿色服务通道”,统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依托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梳理确定全省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对相关企业扩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 2020 年新增贷款部分, 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予以贴息。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市县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重点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 1 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
取消省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 1%。融资租赁公司要调整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酌情减免不超过 6 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十五)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
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 5 倍, 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 5%且不超过 1000 万元。鼓励对受
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 1—3 个月、免除 1—3 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十六)优化企业征信管理。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各地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五、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
(十七)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 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
(十八)完善审批工作“直通车”制度。
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十九)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设立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 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
(二十)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
依托“粤商通”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 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20 年 1 月 25 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精神,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
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 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先行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
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关于紧急征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技术和产品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时间:2020 年 1 月 28 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提高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科技防控能力,省科技厅在前期启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科技攻关应急项目的基础上,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广泛动员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全社会力量,紧急征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治技术、产品、药物(含抗体、疫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及要求
1.护目镜、呼吸防护品、防护服、空气消杀品等应对冠状病毒感染的紧缺防护物资及其原材料的快速研发与产能提升项目,一周左右能够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供给市场;
2.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治疗药物、疫苗(抗体)以及快速筛查技术,可及时推广应用的项目,3 个月左右能够形成应急有用的技术、方案等;
3.其它相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技术与产品项目,3 个月左右能够形成应急有用的技术、方案等。
4.相关领域具有尖端科研力量的信息。
二、甄别支持
相关单位提交申报资料后,我们将汇总整理,联合省药监局等部门及单位,
组织专家对所征集建议材料进行快速论证,对甄别出来的技术、产品、药物(含疫苗、抗体)给予经费支持,并形成产品目录向相关部门推荐及推广应用。
三、征集时间
为进一步动员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科技防控疫情,我厅将延长征集时间,继续向社会征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技术和产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技术和产品”征集情况及后续工作的公告》2020 年 2 月 5 日)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0-83163902、83163681
电子邮箱:gdkjtsfc@163.com
温馨提示:(1)尽量通过邮箱咨询;
(2)电话咨询时间:上午 9:00-11:00;下午 15:00-17:00。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证监局发布时间:2020 年 1 月 30 日
广州、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地级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省内各金融机构(企业)、行业协会: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现就广东省内金融网点服务安全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行业动员、严密组织,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岗,筑牢疫情联防联控的坚实防线。
二、有效保护员工安全,实现平稳运营。各金融机构(企业)要坚决落实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安排,加强疫情防控,要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要加大本单位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春节外出员工、子女及家属的去向统计,特别是返回湖北地区的人员的信息掌控,做好防控预案。要加强对员工健康关怀引导,动员做好个人防护,加强金融服务网点防疫
安排,配备必要防护物资并定期规范开展清洁消毒,做好临时隔离措施准备,切实保障员工和客户安全。
三、保障基础金融服务,维护群众利益。各金融机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疫情防控部署,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网点日常经营活动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应以保障基础金融服务为前提,在我省正式复工期限前灵活安排复工返岗,实行错峰营业、人员轮流上岗。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并更多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交易活动。因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前做好信息发布并提供合适的替代解决方案。鼓励各金融网点向有需要的群众免费提供口罩防护、清洁消毒、热饮水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发挥金融合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持。各地金融工作局要加强与各地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当地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相关企业名单和金融服务需求。各金融机构(企业)要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对相关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人、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有效解决相关企业流动性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因疫情引起的疾病、医疗等理赔服务, 保险业机构应简化流程,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 积极引导客户使用网络和移动端金融服务,减少人员流动。要做好应急管理,确保关键金融基础设施稳定运行。
五、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金融纾困工作,支持经济平稳发展。结合行业前景和企业实际,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的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六、加强涉众金融风险管理,维护防疫稳定大局。全省金融系统要加强应急管理,依法依规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所辖金融行业风险形势研判,充分利用省金融风险防控中心的技术手段加强舆情监控, 密切监测并有效管控涉众金融风险,防止人群聚集。
七、加强信息沟通和宣传工作,增强社会信心。加强中央驻粤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工作部门间信息沟通,加大金融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力度,有效引导社会良好预期,合理利用相关渠道开展督促检查。各金融机构(企业)要配合各地宣传部门,积极利用网点电子屏幕和手机 APP 客户端等途径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和知识宣传。各金融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做好金融纠纷调解工作。
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十项措施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1 日
一、着力担当作为主动落实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担当作为,逐项逐条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税务支持政策措施。
二、着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各市级税务机关对接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宣导政策,并研究实施对其充分释放产能的“特事特办”支持措施,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三、着力支持医疗救治。最大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对医疗机构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全面检视, 确保依法依规落实到位。
四、着力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
者,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最大力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五、着力支持科研攻关。大力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六、着力支持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七、着力支持公益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八、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着力支持受影响行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加收滞纳金。
十、着力实施精准服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成立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对企业反映的实际涉税费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税务支持。要注重做好工作统筹、分类指导;注重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实际,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和政策宣传辅导,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 多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热线、微信、视频等渠道方式开展,重在精准到位、务实有效为纳税人纾困解难。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2 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 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2 日
关于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 装备企业扩大生产的紧急通知
(粤工信装备函〔2020〕120 号)
政策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7 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 2 月 3 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领导部署和要求,省决定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经商省财政厅,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广东省内注册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等装备企业,在服从国家和省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的生产销售予以奖励:对 2020 年 2 月 7 日—2 月 20 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
超过 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 2020 年 2 月 21 日—4 月 20 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 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上述奖励资金申请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奖补金额以形成有效销售的设备销售发票来核定,奖补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7 日—4 月 20 日,以设备实际发货或交付时间为准,具体要件按申报通知组织。
三、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即将本政策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千方百计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并配合做好国家、省物资调拨等工作。
四、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国家和省统一调度要求,准确如实上报库存、产能、产量,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特此通知。
(联系人:江本智,电话:83134775、18666092158)
国家部委政策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 号)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0 年 1 月 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
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 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 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时间:2020 年 1 月 3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
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
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 APP、12333 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 号)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时间:2020 年 1 月 31 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020 年 1 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
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 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
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 APP 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 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
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 APP 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 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
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
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
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 3 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 2020 年度上市年费和
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 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 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
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 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5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
(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 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
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 2020 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
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 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 程 面 试 , 动 态 发 布 岗 位 信 息 , 加 快 向 中 国 公 共 招 聘 网
(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 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政策来源: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5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我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三、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四、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贸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做好稳外贸工作。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6 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的 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6 日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6 日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0〕38 号)
政策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6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
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 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
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 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010-88656123 010-88656158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7 日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
(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理、
办理减免等工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4 号)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时间:2020 年 2 月 9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
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
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
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 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
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 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
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 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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